096.09.06 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度,尚毋須再藉由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
以瞭解信託公司內控之執行情形,爰增訂第七條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
託公司,得免辦理之規定。
098.01.06 一、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由財政部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爰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改為「主管機關」。
二、本辦法第二條已敘明「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為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運作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且第六條亦已規定「信託公
司於執行稽核工作後,應撰寫內部稽核報告…」,本條第二項核屬贅語,爰予刪
除。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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