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31 一、本條新增。
二、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用於存款、短期票券及
債券之限制,就委託投資對象得為非專業投資人部分,移列本條。
三、考量信託業為專業資產管理機構,應可充分掌握境內金融市場資訊,靈活操作境
內金融商品,無須另予信用評等之限制,爰參酌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財
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九六三號令及第○九
二四○○○九六四號令規定,明定其運用於境外相關金融標的應符合之信用評等
規定。
110.08.23 為增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操作彈性,以利因應市場變化及實務需要,經參
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債券型基金已得投資一定比率之高收益債券,爰增訂第六款
,放寬信託業辦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其淨資產價值之一定比率,得投資於未達
一定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公司評等之境外債券或證券化商品,並考量
Rule144A 債券(指美國債券市場上由發行人直接對合格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私募之債券)之相關投資風險較高,爰就該債券訂定投資限
額。
《附表三修正說明》
為利各信評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有一致性之標準,將 Moody’s InvestorServices,
Inc.之信用評等等級自 Baa2 修正為 Ba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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