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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102.01.07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25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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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7   
七、其他措施
(一)本國銀行適用五(二)、六(二)處置措施,但其逾期放款比率於
      半年內降低二個百分點以上或一年內降低達三個百分點以上者,主
      管機關得酌予減少已採取之處置措施。
(二)銀行原資產品質欠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酌減或免
      除相關處置措施:
      1.辦理增資或財務已有改善者。
      2.管理階層改組後,經證實積極處理逾期放款或有效降低銀行逾期
        放款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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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