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措施 (一)本國銀行適用五(二)、六(二)處置措施,但其逾期放款比率於 半年內降低二個百分點以上或一年內降低達三個百分點以上者,主 管機關得酌予減少已採取之處置措施。 (二)銀行原資產品質欠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酌減或免 除相關處置措施: 1.辦理增資或財務已有改善者。 2.管理階層改組後,經證實積極處理逾期放款或有效降低銀行逾期 放款比率者。
096.02.15參酌經續會財金組共同意見「退場前輔導改善計畫應具合理性,財務欠佳之金融機構 若有具體改善成效,業務可酌予放寬。」,爰於本措施第 7 點(二),增列「辦理 增資或財務已有改善者」,主管機關亦得酌減或免除相關處置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