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6.14 一、配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除外規定之有價證券為國內公債,
以資明確。
二、茲因第二條開放信用合作社得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
及第三項,將股票納入信用合作社投資單一發行人所發行之有價證券限額,以控
管其投資限額及風險。
三、鑒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核准合作金庫銀行變更
其銀行種類為商業銀行並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暨與中國農
民銀行之合併申請案,爰配合修正第五項,作文字調整。
100.11.18 一、考量部分信用合作社剩餘資金豐沛,仍有餘裕資金去化之需求,且為獎勵財務體
質佳之信用合作社,落實差異化管理之原則,爰於第三項增訂以差異化管理方式
,就財務業務狀況符合一定標準之信用合作社,放寬其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有
價證券限額,由現行之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提高為核算基數百分之二十五;惟其
被投資銀行之財務狀況應符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訂定之標準。
二、由於信用合作社投資單一銀行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如欲超過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
時,需符合第三項規定之條件且被投資銀行需達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訂定
標準,爰於第四項規定信用合作社依第三項規定投資後,發生不符規定條件及標
準者,應即停止投資。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配合條文修正移列第
五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另配合修正第七項及第八項部
分文字。
106.07.28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五項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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