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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099.08.24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3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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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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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不得以提供營業場所、舉辦研討會、商務訪問、代
    為確認客戶身分或其他方式,供其總行、或總行所轄在我國境外所有
    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機構,於我國
    境內招攬我國客戶開立海外存款帳戶或吸收資金情事。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所聘用員工不得與其總行、或總行所轄於我國境外
    所有分支機構及關係企業、或其他外國機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契約,
    從事前項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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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