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不准或酌減擴大 業務區域之縣市: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者。 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
094.02.15一、准許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經營係為提升信用合作社競爭力,為確保信用合作 社能夠健全經營,爰要求其應具備守法性、內控良好等條件。 二、本條參酌「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