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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銀行條例
(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7 條
省銀行不得經營左列各項業務: 一、無確實擔保之放款透支及保證。 二、買賣或承受非營業用不動產。 三、直接經營各種事業。 四、法令禁止經營之其他銀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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