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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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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縣銀行之商股,應就本縣境內有住所者,儘先招募,如有不敷,得在營業
區外招募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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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