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102.12.25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規定訂定。 三、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惟考量信用合作社實務上未得設 立子公司,爰規範信用合作社應依本制度相關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及重要 會計項目明細表。 四、按現行監理機制,信用合作社僅編製年度對外財務報告,無須編製期中對外財務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