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7.11 一、為落實行政院強化治安政策,鼓勵金融機構人員確實辦理安全維護作業,新增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作業規範之執行情形良好,因而防範危安
事故的發生,或發生危安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金融機構對有關人員應予獎勵;
安全維護作業規範執行情形不佳,有礙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致發生危安事故者
,金融機構對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懲處。主管機關並得於危安
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
二、參考九十二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安全維護執行規範」第肆點附則、「銀行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融
第八六六○一三四八號函「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第三點有關獎懲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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