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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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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
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
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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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