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 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 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
095.03.23鑒於有別除權之非存款債務,經專業機構鑑估可完全受償者,其實際處理價值應不致 偏離評估價值太遠,將其與賠付負債及資產合併處理,仍可由其擔保物品處分價值受 償,不致造成賠付缺口擴大,且有助讓售案之進行及價值之提昇。例如借入款以行舍 為擔保,合併處理,可讓標案順利出脫,若將其拆分,可能因營業場所使用權問題造 成營業權利金價值下跌或標案流標。基於上述理由,爰對於有別除權之非存款債務, 明定經評估可完全受償者,得合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