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如由關係人得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易資訊之揭露:應於其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債權之買受人、總債權 金額及買受價格等資訊。 (二)交易之事後管理:金融機構應要求買受者每半年回報各戶債權回收 金額及各類債權回收金額。 (三)售後之稽核:出售合約訂定後,金融機構內部稽核部門應將關係人 交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依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097.03.03(一)為使關係人交易公開、透明,爰規定如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由關係人標得時, 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相關資訊。 (二)由於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關係企業之資產管理公司常有交易價格不合理之 虞,如能使買受資產管理公司定期回報債權回收情形(包括再出售),則可藉 此評估出售價格之合理性,並作為金融檢查之參考資料。 (三)關係人交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均為該關係人交易是否異常之指標,如 能由金融機構內部稽核部門做成稽核報告,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核閱,當 能降低關係人交易異常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