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7   
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如由關係人得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易資訊之揭露:應於其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債權之買受人、總債權
      金額及買受價格等資訊。
(二)交易之事後管理:金融機構應要求買受者每半年回報各戶債權回收
      金額及各類債權回收金額。
(三)售後之稽核:出售合約訂定後,金融機構內部稽核部門應將關係人
      交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依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