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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
(098.06.30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311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7
七、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本放款業務之核貸成數,不得優於適用相同利 率期間、融資用途、擔保品條件之臺灣地區客戶,並以擔保品鑑估價 值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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