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 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除前項終止電子票證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 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098.07.15一、?確保消費者權益,第一項明定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 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 項。 二、另鑑於電子票證為交易支付之工具,而非作為提領現金之用途,爰除記名發行之 電子票證較易追?其資金去向外,對於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則於第二項規定 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所持有電子票證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