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測驗日期、 期數、合格標準、收費標準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 會。如陳報之次年度舉辦測驗內容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不符合本審 核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測驗機構之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