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代子公司申請減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 准: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未依時限補正。 二、依申請書件內容顯示有違反法令、公司章程。 三、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其資金用途或預期效益不 明確。 四、有其他情事顯示減資有影響該子公司財務業務健全之虞。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後,該項資金之實際用途如與申 請書件所載事項不符,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其情節輕重 為適當之處分。
099.11.17一、第一項明訂金融控股公司代子公司申請辦理減資時,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該申請 案之要件。 二、第二項明訂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後,其資金實際用途與申請 書件所載事項不符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