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 央銀行。 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 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 三、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099.12.23一、第一項明定接管人對於受接管金融機構財務及業務狀況之定期報告義務。 二、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或其職員有重大情事者,應立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 有關機關(構)處理,爰明定於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