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存款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 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 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100.10.24明定以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例如:網路 ATM、網路銀行、電話語音 、網站、POS 機等)進行交易之行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