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灣地區銀行資金拆借或存放予下列銀行同業者,應計入對大陸地區
之資金拆放金額:
(一)交易對手:
1.大陸地區銀行(指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銀行):設立於大
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之營業據點(包含設立於第三地區之子銀行)
。
2.第三地區銀行:設立於大陸地區之營業據點。
3.臺灣地區銀行及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銀行:設立於大陸地
區之營業據點。資金拆放予銀行本身設立於大陸地區之分支行,
免予計入。
(二)計算方式:
1.債權債務剩餘期限不足三個月且交易對手之長期債信或短期債信
符合投資等級以上者:
(1)資金拆借餘額:只計入淨資金拆出餘額部分,且同一金融機構
各營業據點應分別計算。淨資金拆出餘額 =MAX 【(資金拆出
餘額-資金拆入餘額),0 】×20%
(2)存放銀行同業餘額:存放銀行同業合計數×20%。
2.其他:
(1)資金拆借餘額:只計入淨資金拆出餘額部分,且同一金融機構
各營業據點應分別計算。淨資金拆出餘額 =MAX 【(資金拆出
餘額-資金拆入餘額),0 】×100%
(2)存放銀行同業餘額:存放銀行同業合計數×100%。
3.第 1 目所稱投資等級,係指符合「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
類及限額規定」第四點規定各款條件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