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作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貸款業務時,不得約定未經商品或服務提供 方之同意,借款人不得撤銷、終止或解除付(撥)款委託。
102.11.18一、參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消保官字第○九四○○一○四 七二號函規定。 二、本點所稱之「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貸款業務」,係指借款人專為支付其所購買之 商品或服務之價金而向金融機構所為之貸款,且貸款金額係由金融機構直接撥入 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