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內部控制制度:
(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
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
應包括下列事項:
1.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
化控管措施。
3.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
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
必要時予以強化。
(二)前款第一目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
、地域、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1.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
措施。
3.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4.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本會備查。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
及控管機制:
1.確認客戶身分。
2.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4.通匯往來銀行業務。
5.紀錄保存。
6.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7.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8.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9.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10.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11.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12.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四)具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
行機構,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
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其內容除包括前款政策、程序及控管機
制外,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
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
1.為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
享政策及程序。
2.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於有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循
、稽核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功能,要求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
)提供有關客戶、帳戶及交易資訊。
3.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
(五)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
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
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
(或子公司)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
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
,以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公司(或母公司
)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
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
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六)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董(理)事會對確保
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
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之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