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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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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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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標準法計算權益證券投資之信用風險者:
(一)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
      所發行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
      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註 1)。
(二)依「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者,如該
      投資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三百;不具公
      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四百。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
      事業者之權益證券,其適用之屬交易簿者,依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
      規定處理,如對同一證券同時持有明確有效之避險部位者,得以長
      短部位互抵後之淨部位計提資本,淨短部位則取絕對值視為淨長部
      位處理;其屬銀行簿者,如具公開交易市場,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
      百分之三百;不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四
      百。
(四)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百分之
      十五,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百分之六十者,其超過部分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
      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註 1:有關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百分之五十規定,
      如合格第二類資本不足扣除時,則由第一類資本扣除。本計算方法
      說明之資本扣除規定,均依此相同原則處理。另有關帳列於備供出
      售金融資產之金融業投資扣除方式,請參閱附表【表 2-F】及【表
      3-D】。
相關圖表: 表2-F:信用風險標準法資本扣除項目彙總表.PDF
相關圖表: 表3-D: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資本扣除項目彙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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