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採標準法計算權益證券投資之信用風險者:
(一)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
所發行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
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註 1)。
(二)依「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者,如該
投資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三百;不具公
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四百。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
事業者之權益證券,其適用之屬交易簿者,依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
規定處理,如對同一證券同時持有明確有效之避險部位者,得以長
短部位互抵後之淨部位計提資本,淨短部位則取絕對值視為淨長部
位處理;其屬銀行簿者,如具公開交易市場,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
百分之三百;不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四
百。
(四)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百分之
十五,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百分之六十者,其超過部分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
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註 1:有關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百分之五十規定,
如合格第二類資本不足扣除時,則由第一類資本扣除。本計算方法
說明之資本扣除規定,均依此相同原則處理。另有關帳列於備供出
售金融資產之金融業投資扣除方式,請參閱附表【表 2-F】及【表
3-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