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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法第七十五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
(104.07.27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89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7
七、銀行於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正前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 日產債務之不動產,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而取得新不動產,非 屬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銀行得繼續持有該取得之不動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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