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定明得受理電子支付機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者,為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僅得受理開立合作帳戶。
109.02.24 一、考量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利用「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方式從事支付活動之需
求逐漸增加,為使基層金融機構可配合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之支付服務需求,並
利用「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作業之辦理,以符合普惠金融及推動電子化支付
之發展趨勢,爰修正本條規定,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得向信用合作社或
全國農業金庫申請開立合作帳戶。
二、全國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機構,並依法辦理農漁會信用部代理收付款
項,爰有關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約定連結農漁會信用部存款帳戶付款之作業,得
由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開立合作帳戶為之。
110.06.30 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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