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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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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專戶方式儲存
,其孳息併入本基金。
本基金之總額暫定為新臺幣五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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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