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專戶方式儲存 ,其孳息併入本基金。 本基金之總額暫定為新臺幣五億元。
104.04.27一、第一項定明本基金之儲存方式,其孳息應予併入。 二、第二項定明本基金之暫定總額。110.06.30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