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應載明信託收益之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減 除成本、必要費用及耗損,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計提一定比率金額存 入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開立之 專戶後,再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分配予受益人。
104.04.27一、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