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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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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7   
七、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使用者對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
    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
    他人使用。
    電子支付機構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電子支
    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
    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並採取防
    範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
    務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電子支付機構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一)電子支付機構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二)使用者未於電子支付機構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
      ○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電子支付機
      構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
      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日
      (不得少於四十五日)。但電子支付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電子支付機構負擔。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其業務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
    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
    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
    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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