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得約定電子支付機構之廣告及與使用者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 ,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104.04.27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有利於使用者之廣告應為契約之內容,不 得以契約約定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