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於六十四年七月四日本法修正前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 務之不動產,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而新增取得之不動產,非屬本法 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銀行得繼續持有該取得之不動產。
104.07.23參照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三一○○○二九八○號令第七點,明定六 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正前無償取得之不動產,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取 得之新不動產,排除本法第七十五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