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應加強確認該使用 者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使用者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 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113.11.29為使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強化確認 使用者身分,爰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高風險情形」 之相關規定,訂定本條加強確認使用者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