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控股公 司及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 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董(理) 事會,且應督導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主管機關。
106.03.22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文係參考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六條,為確保董(理)事應認知營 運所面臨之風險並強化董事會職能,爰董(理)事應依各所屬金融機構之業務規 模、風險屬性綜合判斷,如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董( 理)事(不限於執行董(理)事)應儘速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