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之審查責任)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付款人之審查責任)
062.05.28無記名匯票,或空白背書匯票,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原條文「執票人是否本人」, 所謂本人究何所指,解釋上易滋爭執,似應改為「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較為妥當 。又本條原旨,乃使付款人對於明知或顯然可知執票人非為票據權利人而貿然付款者 負其責任,故非詐欺問題,而係惡意或過失問題,故擬改正使依「惡意」或「重大過 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