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許可) 票券商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 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 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廢止許可)
090.07.09一、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經依本章處以罰鍰後,如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改善 者,為使其儘速改正,爰賦予主管機關得對持續處於違法狀態者,依原處罰鍰按 日連續處罰,以維護社會公益,並使本法有效執行。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