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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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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1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
告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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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