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參與機構得使用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提供之服務,辦理下 列作業: 一、依本辦法規定之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 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之分析或辨識。 二、依本辦法規定之照會、通報及帳戶帳號控管等相關作業。
115.07.20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參與機構得使用該平臺提供之服務辦理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