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之準用) 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金融公司或經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 之銀行,視為已取得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所定之許可。
(本法施行前之準用)
090.07.09票券商經營票券金融等業務係採許可制,爰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 金融公司或經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銀行,視為已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