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準用規定)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於監 察人準用之。但第六十六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為之。
(監察人準用規定)
091.07.24一、明定監察人準用董事有關資格、選任、解任及少數股東之代位訴訟等規定,於監 察人準用之。至於少數股東代位訴訟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時,則應改向董事請 求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採行之立法技術,以準用董事之 相關規定,以免就有關監察人資格、選任、解任及少數股東之代位訴訟等事項為 重複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