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建立機構及參與機構,為執行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之 防詐措施,得透過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參 與機構之客戶資訊。
115.07.20一、本條新增。 二、為兼顧個人資訊保護與詐欺犯罪防制之需求,定明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建立及參 與機構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與機構客戶資訊之範圍(如司法警察機關提供之警 示帳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