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11.01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支應商業銀行對長期資金之實際需要,並參考八十年全國金融會議之建議及第
八十條規定,增訂本條文。
三 有關金融債券發行方式及最高發行餘額,核屬發行技術問題,及為使主管機關可
隨時因應國內金融情勢之變化而調整發行金融債券之餘額限制,爰授權中央主管
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104.02.04 鑒於實務上金融債券之發行條件及種類已日趨多樣化,為利銀行發展國內債券類金融
商品,第十一條已刪除金融債券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之規定。為使銀行於設計及發
行債券類金融商品時更具彈性,得配合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發行一年期以下之短期
債券類金融商品或可於短期內贖回之金融債券,以掌握市場商機,爰配合刪除商業銀
行發行金融債券最低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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