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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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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5     條
(支付之貨幣)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 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 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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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