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董事, 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 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大陸區商業銀行及陸資銀行指派擔任國內金融機構之董事,國內金融機構應 於其選任前,檢具相關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