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擔保物之處分)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 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承受擔保物之處分)
078.07.17原規定銀行因行使低押權或質權而取得財產應於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分之期限似嫌短 促,故放寬為二年,俾使銀行能配合客觀情勢之變化。 089.11.01不動產擔保品若由銀行承受,除充當行舍外,必須在兩年內處分完畢,但如面臨景氣 低迷,並不容易,且由於修正強制執行法相關條文曠日費時,爰放寬銀行處理所承受 之擔保品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