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金額之提存) 執票人在第六十九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 金額依法提存;其提存費用,由執票人負擔之。
(匯票金額之提存)
062.05.28一 改為「依法提存」字樣,理由同第十九條說明後段。 二 第二項予以刪除。其理由,票據債務人既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依照民法之規定 ,當然有免除提存人債務之效力,毋庸再加以規定,故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