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 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 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經濟部訂頒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於本條明定 匯入投資資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