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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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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7     條
(參加付款之期限)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 期限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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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