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後,其 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轉讓其所持有之國內金融機構股份時,應會同 受讓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