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之情事。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五、變更銀行名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國內金融市場穩定,本條明定經許可參股投資國內金融機構之大陸地區商 業銀行及陸資銀行,如其營運狀況出現重大改變,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