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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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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9     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之情事。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五、變更銀行名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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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