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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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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中央合作金庫及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均採股份制,中央合作金庫每股
定為國幣五百元,縣市合作金庫每股定為國幣一百元,均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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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