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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 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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