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 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 之。
(公告)
096.07.11一、實務上民眾欲了解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情形,仍須向登記機關查詢,刊登政府公報 之實質效益不大,且為配合電子作業之普及,已無刊登政府公報之必要,爰刪除 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改以公開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二、公開之內容為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僅需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 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之即為已足 ,而無庸將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均予公開。